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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表处注册做账报税

更新时间:2018/3/30 10:22:2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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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表处注册所需缴纳的税有3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首席代表及所有其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并据以申报   
应税收入额的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收入额包括营业税应税收入额和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1、营业税应税收入额及应纳营业税额   
营业税应税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税应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  


二、所得税应税收入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所得税应税收入额=营业税应税收入额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税税率      


三、按根据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和核定利润率而确定的应税收入申报  
收入额核定的一般规定是: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所得额核定的一般规定是: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常驻代表机构全年介绍成交贸易合同10份,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都没有在合同内载明佣金金额,也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证。经税务机关同意,按核定的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已知核定的利润率为10%。:  
业务收入额=5003%=15万元  
应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10%=1.5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533%=0.495万元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额(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常驻代表机构的一项代理业务,合同总额为200万元,在合同中载明佣金7万元,该机构提供的委托协议书证明,在这份介绍成交合同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其应纳税税额计算如下:  
业务收入额=750%=3.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5%=0.1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510%=0.35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0.3533%=0.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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