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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重要调整--房地产与就业和社会保障篇

更新时间:2017/1/23 8:58:46 来源:http://www.canet.com.cn/ 浏览次数:1215

财税规划0755-82143181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
(一)对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以内向其售房。

(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依法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三)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四)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5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7月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

9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7月4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
(一)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经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是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因房屋被征收调换房屋产权,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6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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