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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 纳税人必须申报的三项税:物业税、薪俸税和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往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任何人士如果在课税年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获得的利润都必须缴纳利得税。应缴的利得税按标准税率的15%计算。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附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来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瑞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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