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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销登记

更新时间:2018/9/13 16:10:06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246

纳税人注销登记0755-8214318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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